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其中,信用证的使用最为广泛,也是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支付方式,处理不好同样会快外贸企业陷入钱货两空的境地。
应与开证行开具的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而日的板印出口商出口货物后证一致,单单一致,这样开证行就可以保证付款。相对出口商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所面临的风险而言,由于有信对信用证中的各种条款,出口商遭遇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一、风险
(一)拒付的风险
在外贸出口的实际业务中,拒付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给信用证交易中的各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造成货物买卖双方或某一方违约,基至解除契约。拒付是卖方最害怕的事情,也是其业务往来银行十分反感的事情。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办理付款、承兑等足以单据为依据的。但在实务中,由于单据的复杂性,或开证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不消楚,及各国法律规范、文字含义、贸易习惯等的不同,虽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作为原则性的规定,但因对其理解不同、适用条件不同或买方根本就不付款等咽,发生拒付的情况也不足为奇。外贸企业只有严格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规定去做,减少乃至杜绝产生拒付现象的原因,才能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争取主动,避挽纠纷和损失。造成拒付的原因多种多样,有些是合理拒付,有些是无理拒付。
(二)当事人丧失支付能力的风险
1.开证行丧失支付能力
信用证的功能主要以开证行的信用取代买方的商业信用,以确保货款的支付。在整个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是责任中心,是有关当事人关系的纽带。因此,开证行若倒闭或无法履行承诺,就不能对单据进行偿付,这将直接威胁议付行或出口商的利益,同时对于信用证各当事人都将产生很大的影响。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视破产程序在信用证交易的哪一阶段开始而有所不同。
2.开证申请人丧失支付能力
开证行一旦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对外开立了信用证,就承担第一的付款责任,到期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不管申请人是否来付款赎单,开证行都要对外付款,除非信用证另有约定,否则其绝对不能以开证申请人丧失支付能力来对抗受益人。为了保护自记,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对开证申请人进行资信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提供有关的保证,如全额保证金担保、信用担保、抵押担保等。
但是,即使采取保护措施,开证申请人丧失支付能力的风险还是会经常发生。例如,全额保证金因货币贬值不足以对外付款赎单,担保人失去代为偿还债务的能力,抵押品高估而不足以清偿债务。这些情况都可能致使开证行为了维护自己的声誉而被迫对外垫款,遭受重大损失。
(三)信用证诈骗的风险
信用证诈骗主要表现为两种:伪造信用证诈骗和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1.伪造信用证诈骗
有些买方会使用非法手段制浩假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无密押电开信用证,或假印鉴开出信用证,答字和印鉴无从核对,或开证银行名称、地址不详等。
对于假信用证,若出口商没有发现其假浩而交货,将导致钱货两空。这种诈骗一般有如下特征。
(1)信用证不经通知行便直达受益人手中。
(2)所用信用证格式为陈旧或过时格式。
(3)信用证签字笔画不流畅或采用印刷体签名。
(4)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或违背常规。
(5)信用证要求货物空运,或者在提单中将申请人做成收货人。
2.软条款信用证诈骗
软条款信用证又称“陷阱”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诈骗方法。
表面上看,软条款信用证是合法的、真实的信用证,但实际上,软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款,或条款不清、责任不明,等于把信用证变成实质意义可撤销的信用证。
3.信用证的规定过于昔刻,对出口商造成潜在的风险
(1)信用证对货物的品质要求很细微、很严格,容易造成出口商有时不注意或难于满足这些要求。例如,对某些产品的出口,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必须达到对方国家(地区)或某一国产品的质量标准售出时出口商将面临巨大的收汇风险。
(2)信用证对银行保证的有效期、对货物的装船日期及对出口商的交单日期规定得比较短促。若出口商较难满足这些要求,不能提供相应的单据,则很容易造成对方拒付的情形。
(3)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的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造成出口商难于控制货物。众所周知,此时的提单仅仅是货物收据,而不是物权证书,买方无需提单即可提取货物,而出口商则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
(4)信用证规定1/3或2/3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这不利于出口商控制货物。由于此时的提单通常为物权证书,并且每份提单对货物的效力相同,因此如果出口商将一份
或两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申请人,则易发生买方用提单提货后,指示开证行以各种理由挑剔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并拒付。这样出口商既丧失了货物也收不到货款。
(5)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均在开证行所在地。这样,出口商的交单日期就要提前,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付款保证期限,从实际操作而言就缩短了,而出口商难以保证准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交到开证行手中,易形成不符点,因此出口商的收汇将面临巨大风险。
(6)信用证方式下的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负担,这加大了出口商的成本。信用证业务中的银行不仅包括出口商国内的,而且涉及买方国内的,有时还可能涉及第三国的银行。由于各个银行提供的服务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因此如果信用证业务中的所有银行费用都由出口商承担,则出口商的业务成本将大大增加,这对出口商是极为不利的。
二、外贸出口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一)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
选择贸易对手、调查客户资信是保障交易顺利、安全进行的第一步。一个好的贸易伙伴可以给企业带来兴旺发达,而与不知底细的中间商、皮包公司进行交易,就可能带来风险,遭受经济损失。因此,要对客户的资信情况、经营作风、经营能力进行调查了解。客户资信调查的途径和内容请查阅本章第一节的相关内容。
(二)做好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当接到买方要求其银行开立的带有各种条款的信用证时,面对对方银行的付款保证,出口商应做好开证行的资信调查。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的责任。资信良好、信誉卓著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是安全收汇的保证。因此,出口商应对开证行的资金能力、财务状况、经营作风进行调查了解。
如开证行的资信等级太低,出口商应要求资信较好的银行开证:若对开证行的状况不是很了解,出口商可以要求买方指示开证行去邀请出口地银行对其开出的信用证加具保兑,这样当出口商拿到保免信用证时,就可以获得除开证行之外的第二家银行的付款保障。
(三)做好审证工作
在出口业务中,审证工作是银行与外贸企业共同的责任。
1.银行审证的内容
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内容。此外,对信用证的电讯密押或印鉴要认真审核,以确定该证是否由开证行开出;对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进行审核,信用证是否注明“不可撤销”字样;对信用证是否已生效、有无保留或限制性条款进行审核;还应注意信用证是否注明“遵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的字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但它是一项国际惯例,世界上170多个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均按此惯例办理。因此,信用证加列“遵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字样,可约束信用证的当事人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办理。
上述各项审核内容主要由银行负责,外贸企业应加强与银行的联系,密切配合。
2.外贸企业的审证内容
外贸企业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是否一致,以及对单据的要求等,如信用证全额、货币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交单地占公批和转云。信用证应由涌知行进行传递,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信用证不是经通知行传递,受益人必须提高警惕,出口商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损失。通过审证,若发现有软条款,则应最快速通信方式与买方协商,要求改证,并且对信用证的“软条款”不予接受。
(四)出口商应学会通过单据来控制货物
一般而言,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提单的抬头应做成对出口商比较有利的空白抬头形式,这样,通过背书转让,出口商可以把单据交付其委托的银行,从而有效地控制货物。
(五)出口商应向所在国信用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尽管信用证方式建立在银行信用的基础上,但对出口商而言,并不是没有风险。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前可以向出口国信用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以转移和降低收汇风险,从而保障安全收汇。只有这样,业务双方才能防患于未然。具体而言,出口商应了解买方的生产经营状况、经营实力、经营规模、有无不良记录等。
(六)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
银行审单是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进行的,银行虽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付款责任,但这种符合的要求却十分严格。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是按“严格符合”的原则办事的。因此,出口商在制单时必须仔细看清信用证的要求,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制作单据,否则出口商将无法安全结汇。
三、信用证交易中发生拒付时应采取的措施
在信用证交易中,一旦发生递交的单据被开证银行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出口商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一)研究拒付的理由并与往来银行商讨对策
出口商在接到银行拒付的通知之后,应仔细研究其拒付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确因单据有问题,造成单证不符或单单不符。如果不是因为此种原因或虽有微小的不符,但一般不构成拒付,就应考虑到其他原因。开证银行由于买方的信用、财务状况不佳,恐其无力赎单而故意以无关紧要的瑕疵拒付的情况是很多的。如发生这种情况,出口商就要从法律上、惯例中寻找依据,并主动与往来银行的有关专业人士研究对策。若认为对方的拒付理由十分牵强、不充分,出口商应通过往夹银行,护昭然─世例的有关规定据理力争、讨得公道。
(二)直接与买方或其代理商交涉
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只有在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时,开证银行才会付款。单据即使只有微小的瑕疵,出口商也不能强迫开证银行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只能直接与买方或其代理商交涉。例如,按照买卖契约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减价出让。
四、反信用证诈骗的措施
在信用证诈骗中,无论哪种形式,诈骗分子所扮演的角色不过是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通知行;诈骗的标的包括货物、货款、预付款、打包贷款。因此,防范措施应以身份指向和标的指向为原则,外贸企业应根据自己在信用证方式下的身份和由此身份引发的可能被诈骗的标的,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丰富国际贸易经验
诈骗分子之所以在国际上大肆从事诈骗活动,就是认为行骗对象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在业务上存在欠缺。例如,伪造信用证和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分子认为银行审证人员无法识破其伪造手段,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分子认为受益人无法识别其陷阱条款等。在诸如此类的诈骗中,业务人员的素质是关键。如果业务人员头脑冷静、经验丰富、熟悉国际贸易惯例和信用证方式的相关知识,诈骗分子就不会轻易得手。
(二)树立风险意识,重视资信调查
缺乏风险意识是受害人上当受骗重要的主观原因。例如,受益人轻信贸易伙伴的资信,在信用证条款确定核实之前,为利所诱、心存饶幸、贸然发货,结果导致货款两失;通知行轻信开证行的资信,不确认密押、印鉴,或轻信受益人的资信,办理打包贷款,使诈骗分子轻易得逞。因此,重视资信调查是反诈骗业务操作的重要原则。无论是银行还是外贸企业,都应通过切实可行的途径,如向国外专门负责调查资信的公司、国内驻国外金融机构、国内专业银行在国外的代理行查询,或直接查询方式,积极对有关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如果调查结果证明有关当事人资信不明或资信可疑,则切不可心存侥幸,轻信对方的资信;否则,这往往是上当受骗的开始。
(三)严格按规章程序办事,提高工作的技术交流
严格按规章程序办事是反诈骗业务操作的一个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很多诈骗案的发生都是由于银行或外贸企业的业务人员受到各种不良心态的影响,如侥幸心理、惰性心理,有的甚至是接受了诈骗分子的贿赂,玩忽职守,不按规章和程序办事,结果上当受骗。在业务操作中,按规章程序办事的同时,应提高工作的技术含量,以便有效地识别诈骗分子的非法手段。
(四)拟贸易、拟诈骗的方法
拟贸易、拟诈骗的方法是信用证当事人站在诈骗分子的角度,考虑其采用何种方式和手段欺诈自己进而采取相应的措施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一种简单和实用的反诈骗操作的思维方法,须建立在信用证当事人对诈骗分子及其行为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之上。这种方法对于反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尤其有实用价值。受益人应充分考虑到信用证中可能设立的陷阱条款,进而开展审证工作,争取主动。这实际上是一个与诈骗分子斗智的过程。